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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博物馆章程

news_publish_date: 
2015-12-03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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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博物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湖南省博物馆,英文译名是Hunan Provincial Museum。
第三条  本单位地址:长沙市东风路50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17433.4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湖南省文化厅。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章  性质、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性质为国有历史艺术类区域性博物馆,是从事社会教育和文化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宗旨和使命: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弘扬湖湘文化,促进文化交流。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藏品征集、鉴定、登编、保管;
(二)博物馆、文物和藏品相关研究;
(三)举办陈列展览;
(四)藏品复制与修复;
(五)藏品保护;
(六)社会教育与文化传播。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会;
(三)向本单位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
(四)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理事会的理事长;
(五)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监督本单位运行;
(七)审核、批准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监督和宏观管理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15名理事组成,其构成及产生方式为:
理事构成:
(一)政府部门代表4名:省文化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政府职能部门各1名;
(二)本单位党、政负责人及专业代表各1名;
(三)行业专家2名;
(四)企事业单位代表5名;
(五)公众代表1名。
产生方式:
(一)政府部门的理事由有关职能部门委派;
(二)本单位党、政负责人为当然理事,本单位专业代表理事由本单位推选产生;
(三)企事业单位代表、行业专家和公众代表通过推荐或公开招募产生,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理事会换届时,理事人选应按照原渠道产生。
理事会设秘书处,挂靠本单位,负责日常联络、会议记录、文稿起草、档案管理等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负责领导秘书处的工作。
第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二)审议本单位业务发展规划;
(三)审定本单位内部主要管理制度;
(四)审定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工作事项;
(五)审议本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
(六)聘任本单位行政负责人(馆长);
(七)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八)审议管理层年度报告并对管理层年度工作进行考评;
(九)负责筹措本单位事业发展经费,建立多元化的经费保障渠道,积极探索广泛吸纳社会资金的途径和办法;
(十)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节  理事
第十四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具体办法在理事会章程中另行规定。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五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八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十九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一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因职务行为当选的理事,因工作变动,其理事资格应转由继任者担任,或由委派单位另行委派。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各1名。理事长由举办单位任命,副理事长由理事会提名,报举办单位批准。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决议和相关文件;
(四)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二)协助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协助理事长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因需要可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在时可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和纪要。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不设权重差别。理事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能表决通过。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真实、完整的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馆长)、党组织负责人(党委书记)、副馆长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行政负责人(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二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开展日常业务工作;
(四)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五)组织开展人员引进、管理、考核工作;
(六)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管理层按照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产生;行政负责人(馆长)由理事会聘任;副馆长及其他管理人员由行政负责人(馆长)聘任;党组织负责人(党委书记)和党委班子的组建由举办单位党组根据党章规定和现行干部任免权限进行任免。
第三十四条  行政负责人(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财、物、事的管理;
(四)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行政负责人(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藏品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为践行博物馆使命和服务于观众,以有限收藏为原则,制定收藏政策、标准和规划并向社会公告,健全具有自身特色的藏品体系。
所征集藏品的主要类别如下:
(一)反映湖南地区各时期历史及其环境的见证物;
(二)反映国内特别是湖南周边地区历史及环境的见证物;
(三)各历史时期包括现当代的艺术品。
(四)   其他符合办馆宗旨的物品和信息载体。
第三十七条  藏品征集方式包括:
(一)购买;
(二)接受捐赠;
(三)依法交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第三十八条  不征集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藏品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单位应按照公共信托的要求,为藏品提供恰当的存放和保管场所,对藏品进行恰当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根据专业标准对藏品信息进行完整记录,建立健全藏品账目档案。藏品总账、档案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为藏品创造和保持适宜的安全控制措施,防范人为或自然因素对藏品安全的威胁。使用藏品时,以藏品安全为前提;当利用与安全不能兼顾时,以服从安全为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馆长)对藏品安全负责。行政负责人(馆长)、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必须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应维护和壮大藏品体系。只有为提高藏品质量或改进藏品组合之目的,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可考虑依法注销藏品:
(一)与博物馆的发展目标或收藏政策不符;
(二) 与博物馆收藏标准不符:
①多余或重复且无需用于研究之目的;
②破损严重或其恶化程度超出博物馆的保护能力范围;
③与其他馆藏藏品相比,品质极为低劣;
④获得的方式不正当或非法;
⑤该藏品为赝品。
第四十五条  注销藏品,必须由本单位学术委员会评估该物品的意义、特点(可更新或不可更新)、法律身份以及明确此行为是否会对博物馆及公共信托造成损害,经理事会决议通过,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已注销的藏品,可依法捐赠、移交、交换、出售、返还。注销藏品优先转让给其他博物馆。
本单位举办者、理事、监事、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获得注销的藏品。
有关注销决定、注销藏品和处理方式的全部记录必须被永久妥善保存。
第四十七条  从对已注销藏品的处置中获得的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补偿仅用于馆藏的收购和直接保护。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努力推动分享知识、藏品信息。
本单位应基于藏品及相关学术研究举办符合专业标准的陈列展览和特别活动,清晰地诠释博物馆的教育目标、理念与思想;并保证陈列展览等传播活动中呈现的信息完整、准确、科学,符合学术研究、社会信仰的普遍要求。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保证每年向社会开放时间不少于300天;并特别关注未成年人等有特殊需求的人群。
本单位积极促进与其他博物馆、教育科研机构及社区的交流合作。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单位人员的薪酬待遇按照本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执行,具体方案另行制定,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五条  行政负责人(馆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六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本单位年度报告;
(四)本单位主要业务活动开展及服务效益情况;
(五)依法应当披露的其它重要信息。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本单位官方网站。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八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5年11月3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备案后,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