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關于保護與促進博物館和收藏及其多樣性、社會作用的建議書》
“博物館新全球建議書”海報
2015年11月20日,在巴黎舉辦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38屆大會上,由國際博物館協會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共同起草的《關于保護與促進博物館和收藏及其多樣性、社會作用的建議書》得到正式通過。《建議書》全文内容如下: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關于保護與促進博物館和收藏及其多樣性、社會作用的建議書
(RECOMMENDA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OF MUSEUMS AND COLLECTIONS, THEIR DIVERSITY AND THEIR
ROLE IN SOCIETY)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
考慮到: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憲章》規定,博物館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擁有一些共同的基本使命,包括緻力于廣泛的文化傳播,緻力于正義、自由、和平等人文教育,緻力于為人類智識與精神團結奠定基礎,緻力于為所有人提供全面和公平的教育機會——以對客觀真理的無限追求、想法與知識的自由交流為宗旨。
考慮到: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憲章》規定,該組織的職能之一即是,為國民教育和文化傳播提供新動力(如應成員國要求,與其共同開發教育項目;創立國際合作關系,推進“公平教育機會”的理念,而不考慮種族、性别、經濟或社會差别),保存、增加與傳播知識。
認識到不同時間、地域多種文化形式的重要性,認識到人類和社會因文化多樣性而受益,認識到為了社區、公民和國家的利益,有必要戰略性地将多樣文化融入國家及國際發展政策中。
肯定了對可移動和不可移動的文化與自然、物質與非物質遺産的保護、研究及相關知識的傳播,對全社會、全人類跨文化對話、社會凝聚力、可持續發展等意義重大。
再次肯定博物館能有效實現1960年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11次大會(1960年12月14日,巴黎)上通過的《博物館人人可及最有效做法建議書》中規定的任務。
進一步肯定了博物館和收藏有助于保障人權,見《世界人權宣言》,尤其是條款27;《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尤其是條款13、15。
考慮到博物館作為遺産守護者的固有價值,以及其在激發創新意識,為創意及文化産業提供機遇,供人娛樂——從而為全世界公民的物質與精神幸福做出貢獻——發揮着愈加重要的作用。
考慮到所有成員國有責任在任何情況下,保護在其管轄領域的物質與非物質、可移動與不可移動的文化和自然遺産,并本着該宗旨,支持博物館采取的行動和收藏扮演的角色。
注意:關于博物館和收藏的作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或其他組織已通過一系列的國際标準制定條例體系,包括公約、建議書、聲明等。所有此類法案依舊有效[1]。
考慮到:自1960年通過《博物館人人可及最有效做法建議書》之後,已發生重大社會、經濟及政治變化,影響着博物館的角色和多樣性。
渴望:依據關于博物館和收藏作用,以及其他相關角色和職責的現有标準和原則(有利于物質與非物質形式的文化與自然遺産保護),加強對博物館和收藏的保護。
充分斟酌了《關于保護與促進博物館和收藏及其多樣性、社會作用的建議書》的提案。
再次申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建議書》是一份為不同利益相關者提供原則與政策準則的非約束性文書。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于2015年11月17日采納此份《建議書》。
大會建議成員國在其各自管轄領域,通過立法或其他方式,采納和實施《建議書》中規定的條款、原則和标準。
介紹
1. 21世紀面臨的重大挑戰即是保護與促進文化與自然的多樣性。此方面,博物館與收藏成為實現如下目标的主要手段——保護自然與人類文化的物質與非物質證據。
2. 作為文化傳播、跨文化對話、學習、讨論與培訓的場所,博物館在教育(正式、非正式、終身學習)、社會凝聚力與可持續發展方面也扮演了重要角色。博物館在增強公衆意識——文化與自然遺産意義重大,保護遺産與傳播人人有責——方面具巨大潛能。同時,博物館也支持經濟發展,特别是通過文化與創意産業,旅遊業等。
3. 此《建議書》呼籲成員國關注保護與促進博物館與收藏的重要性,通過保管與保護遺産、保護與促進文化多樣性、傳播科學知識、推動教育政策的制定、促進終身學習、提高社會凝聚力,推動創意産業與旅遊經濟的發展,成員國在可持續發展道路上互為夥伴,攜手共進。
一. 博物館的定義和多樣性
4. 此《建議書》中,“博物館”(museum)一詞的定義為:“服務于社會及社會發展的非營利、永久性機構,面向公衆開放,以教育、研究和娛樂為宗旨,收藏、保護、研究、傳播與展示人類及人類環境中的物質與非物質遺産。”[2]因此,博物館是緻力于展示人類自然與文化多樣性的機構,在遺産的保護、保存與傳播方面扮演極其重要角色。
5. 現《建議書》中,“收藏”(collection)一詞的定義為:“物質與非物質、過去和現在的自然與文化财産的集合。”[3]為執行此份《建議書》,所有成員國都應在其各自法律框架内,界定其認可的“收藏”一詞範疇。
6. 現《建議書》中,“遺産”(heritage)一詞的定義[4]為:“與所有權無關,由人類選取和識别的,反映和展示身份認同、信仰、知識、傳統、生存環境的,值得當代人保護與增強,并傳遞給後代人的一系列有形和無形的價值和表達。”同時,“遺産”一詞也引用了文化與自然遺産、物質與非物質、文化财産與文物等定義,已收錄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文化公約》。
二. 博物館的主要職能
保管(Preservation)
7. 遺産保管包括收藏、藏品管理(分析風險、提高防範能力、制定緊急預案等)、安保、預防性和補救性保護、館藏修複(确保收藏使用及庫存時的完整性)等活動。
8. 博物館藏品管理的關鍵要素之一即是專業清冊的建立和維護,及藏品的常規控制。清冊是保護博物館、預防和打擊非法販運、幫助博物館完成社會職責的必不可少的工具。另外,清冊還有助于藏品移動的有效管理。
研究(Research)
9. 研究(包括收藏研究)是博物館的另一大主要職能。研究工作可由博物館與其他機構或個人合作開展。隻有借助此類研究獲取的知識,博物館才能全面實現其潛能,向觀衆提供更多資源。研究對博物館而言至關重要——除更好地闡釋、演繹與展示藏品外,博物館還可借此為公衆提供在當代語境下反思曆史的機會。
傳播(Communication)
10. 傳播是博物館的另一項重要職能。成員國應鼓勵博物館積極闡釋和傳播其專業領域内關于收藏、古迹、遺址的知識,并在條件合适的情況下組織展覽。另外,為在社會發揮積極作用,應鼓勵博物館使用各種傳播途徑,如組織公衆項目、參與相關文化活動,及其他實體或數字形式的觀衆互動。
11. 傳播政策的制定應考慮平等、可及與社會包容,并應與公衆(包括通常不參觀博物館的群體)合作完成。博物館行動還應依靠公衆和社區的自惠行動而加強。
教育(Education)
12. 教育是博物館的另一重要職能。通過知識開發與傳播、教育與教學活動(與其他教育機構、特别是學校合作完成)等途徑,博物館參與正式、非正式教育及終身學習。博物館教育活動主要貢獻為向不同觀衆教授館藏相關主題及公民生活知識,另外,還有助于大幅度提高公衆對遺産保護重要性的認識,培養創新精神。同時,博物館還能提供促進公衆對相關社會話題理解的知識和經驗。
三. 博物館面臨的社會問題
全球化
13. 全球化帶來了收藏、專家、觀衆和理念更大的流動,對博物館産生了積極和消極的雙面影響,可反映在博物館可及性提高及同質化現象。成員國應注意保護博物館與收藏的多樣性和獨特身份,避免在全球化世界中削弱博物館的地位。
博物館與經濟及生活質量的關系
14. 成員國應認可博物館拉動社會經濟的作用,及其對創收領域的貢獻。此外,博物館參與旅遊業經濟,開發豐富的項目,有利于所在社區及當地生活質量的提高。更廣泛地說,博物館還有助于提高社會對弱勢群體的包容度。
15. 為擴大資金來源,提高自身可持續發展能力,很多博物館自發或被動地加大了創收力度。成員國不應為迎合這一趨勢,優先創收項目而削弱博物館的主要職能。成員國應認識到,博物館的主要職能是其在社會的立足之本,決不可僅憑貨币計量體現。
社會作用
16. 鼓勵成員國支持1972年《智利聖地亞哥宣言》中強調的博物館社會作用。全世界已日益認同,博物館在社會中扮演重要角色,是促進社會融合和包容的關鍵因素。基于此,博物館有能力幫助社區應對社會巨變,包括那些引發不平等加劇和社會關系斷裂的變化。
17. 博物館是面向社會各階層的極其重要的公共空間,因此能夠在構建社會關系、促進社會包容、塑造公民身份,思考集體認同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博物館應成為面向所有人開放,緻力于所有人(包括弱勢群體)物理及文化可及的場所。博物館可成為反思與辯論曆史、社會、文化和科學問題的空間。同時,博物館還應培養公衆對人權及性别平等的尊重。成員國應鼓勵博物館實現以上所有職能。
18. 博物館可能收藏有反映原住民文化遺産的藏品,在此類情況下,成員國應采取措施,就相關藏品的管理問題,鼓勵和推動博物館與原住民之間的對話,為其搭建建設性關系。條件合适時,據适用法律和政策規定,歸還或返還藏品。
博物館與信息和通訊技術
19. 信息與通訊技術發展帶來的變化為博物館保管、研究、遺産及相關知識的創造和傳播等工作提供了機遇。成員國應支持博物館分享和傳播知識,确保博物館能夠獲取此類技術,以幫助其更好地實現主要職能。
四. 政策
總政策
20. 現有的文化和自然遺産相關國際條例認可博物館在保護與推廣遺産、提高遺産對公衆整體可及性方面的重要性及社會作用。因此,成員國應采取适當措施,确保其管轄或控制範圍内的博物館和收藏從該類條例規定的保護與促進辦法中受益。同時,成員國還應采取适當措施,加強博物館在各種情況下的保護能力。
21. 成員國應确保博物館執行适用國際條例中規定的準則。博物館有義務遵循國際條例中保護與推廣物質和非物質文化與自然遺産相關準則。博物館還應遵循國際條例中打擊文化财産非法販運相關準則,并身體力行。同時,博物館還應重視專業博物館組織制定的道德與職業标準。成員國應确保博物館在符合其管轄範圍内法律與職業标準的前提下發揮社會作用。
22. 為确保其管轄或控制範圍内博物館的保護與推廣,成員國應制定政策,采取适當措施,支持和推動博物館主要職能的實現,為其正常運轉提供必要的人力、實物和财力資源。
23. 博物館及其保管的遺産的多樣性是博物館的最大價值所在。成員國應保護和促進多樣化,同時鼓勵博物館使用國家及國際博物館組織設立和推廣的高質量标準。
功能性政策
24. 呼籲成員國支持有效的保管、研究、教育和傳播政策,根據當地社會與文化情況加以調整,從而助力博物館保護遺産并向後代傳承。大力鼓勵博物館、社區、和公衆之間的合作性、參與性嘗試。
25. 成員國應采取适當措施,确保其管轄範圍内的博物館以編錄基于國際标準的清冊為首要工作。博物館藏品數字化非常重要,但不應被視為藏品保護的取代手段。
26. 有關博物館運作、保護和提高博物館及其多樣性和社會地位的優秀做法已得到國家及國際博物館界認可。同時,這些做法還在随該行業創新舉措而持續更新。國際博物館協會通過的《博物館道德規範》是該領域最廣為共享的參考文件。鼓勵成員國推動此規範、其他道德規範及優秀做法的采納和傳播,并在标準、博物館政策和國家立法中參考這些規範。
27. 成員國應采取适當措施,在其管轄範圍内,促成博物館雇傭達到技能要求的合格人員。為保持高效工作,應為所有博物館員工安排适當的再教育與職業發展機會。
28. 博物館的高效運作受公共、私人捐贈及合作夥伴數量的直接影響。成員國應努力确保為博物館制定清晰的願景、完備的規劃、資金支持及不同籌資機制間的和諧均衡,從而确保其在充分重視主要職能的基礎上,完成機構使命,造福社會。
29. 博物館的運作同樣受到新技術及新技術在日常生活中地位日益提高的影響。新技術對推動全世界博物館的發展有巨大潛能,但同樣也為無法獲取,或不具備有效應用知識和技能的觀衆和博物館樹立了潛在障礙。成員國應努力為其管轄或控制範圍内的博物館提供該類技術。
30. 社會作用與遺産保護共同構成了博物館的基本宗旨。1960年《博物館人人可及最有效做法建議書》的主旨依舊為博物館在社會中占據永久席地發揮重要作用。成員國應力求在為其管轄範圍内創建的博物館制定法律時,納入此類原則。
31. 與博物館業内機構,文化、遺産和教育相關機構合作是保護和提高博物館及其多樣性、社會作用最有效、最可持續的途徑。因此,成員國應鼓勵博物館與不同層次的文化、科學機構建立合作夥伴關系,包括加入有助于促成此類合作、國際展覽交流、藏品移動的職業組織和協會。
32. 當條款5中定義的“收藏”所屬機構不是博物館時,為保護該國遺産的完整性,更好地展示文化多樣性,此類收藏也應得到保護和推廣。呼籲成員國在保護、研究、推廣此類收藏及提高其可及性方面共同協作。
33. 成員國應采取适當法律、技術和金融措施,制定公共計劃和政策,以促使其管轄範圍内博物館制定和實施此文件中的建議。
34. 為提高博物館項目與服務質量,鼓勵成員國支持觀衆拓展包容性政策的制定。
35. 為更好地實施此文件中的建議,尤其是使發展中國家的博物館和收藏受益,成員國應通過雙邊或多邊機制(包括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促進在能力構建、職業培訓等方面的國際合作。
注釋:
1. 與博物館和收藏直接或間接相關的國際條例列表:
●《武裝沖突事件中文化财産保護公約》(1954)及其兩份《議定書》(1954、1999);
●《禁止和預防非法進口、出口、轉讓文化财産所有權辦法公約》(1970);
●《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産保護公約》(1972);
●《生物多樣化公約》(1992);
●《國際統一私法協會盜竊或非法出口文物公約》(1995);
●《保護水下文化遺産公約》(2001);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公約》(2003);
●《保護與推進文化表達多樣性公約》(2005);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益國際公約》(1966);
●《考古發掘可适用國際原則建議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56);
●《博物館人人可及最有效做法建議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60);
●《禁止和預防非法出口、進口和轉讓文化财産所有權辦法建議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64);
●《文化财産國際交流建議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76);
●《保護可移動文化财産建議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78);
●《保護傳統文化與民俗建議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89);
●《世界人權宣言》(1949);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國際文化合作原則宣言》(1966);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2001);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于蓄意破壞文化遺産的宣言》(2003);
●《聯合國原住民權益宣言》(2007)。
2. 此定義源于國際博物館協會,囊括了國際層面上,不同時間和空間中,所有類型和變化态勢的博物館現象。該定義将博物館描述為一公共或私立非營利部門或機構。
3. 部分引用了國際博物館協會出具的定義。
4. 部分引用了《歐洲框架委員會文化遺産社會價值公約》的定義。
(李慧君 綜合編譯)